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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古)行罚决字〔2025〕033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01月08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2年12月4日 12时59分0秒 滦州市xxxxxx村葛xx报警称,因琐事其丈夫刘x与同村刘xx妻子发生口角,后刘x与刘xx发生打架,刘xx将刘x搡倒在地造成刘x腰部受伤,经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x腰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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