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
违法前科: 2016年10月12日,因董x丙被故意伤害,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6月13日,xxx村董x甲与董x乙两家因宅基地纠纷,董x甲父亲董x丙拔过董x乙在宅基地种的菜苗,董x乙在董x丙家大门上泼粪。下午6时许,董x甲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处理时,董x乙丈夫程xx骑摩托回来后,从家里拿了一个刀子跑到董x丙家大门口杵了董x丙一拳,将董x丙杵倒在地上,后又杵了董x乙面部一拳,经鉴定董x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以及董xx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家庄市财政局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藁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