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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公(北环)行罚决字〔2024〕0153号

违法行为人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16日14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东南角平房麻将馆内,麻将馆老板李*甲、庞*甲两人组织樊**、王*甲、李*乙、林*、郭*、张**、林**、宋**、王*乙、刘**、滕**、蔡**、庞*乙、李*丙等人玩秦皇岛麻将,每人赌资人民币***元,老板李*甲、庞*甲抽取台费每人*元,共计获利人民币***元。

以上事实有林**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扣押的赌具麻将和筹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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