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17日上午,靳xx为了办理贷款,在故城县xxxxxx村家中加了一个声称可以办贷款的“平安普惠-信息”微信,然后靳xx按照对方要求把自己卡号为:621xxxxxxxxxxxx765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了对方,对方xxxx银行卡需要包装、刷流水为名,让靳xx使用该银行卡转账,靳xx同意后,于xx下午13时42分,靳xx该银行卡进账10000元,随后靳xx又按照对方提供的信息分5次(4次银行卡转账、1次扫码转账)将这10000元转出,经核实,2024年2月17日下午13时42分,靳xx银行卡转进的10000元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害人任xx被骗66148元其中的一笔钱。
以上事实有靳xx的陈述和申辩、转账记录及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靳xxx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故城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