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12月07日,因徐xx吸食毒品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3月12日4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抻面师店内,徐xx与冯x有、李xx、李x、刘xx等人在店内就餐过程中,冯x有与刘xx因琐事发生口角,冯x有辱骂并殴打刘xx。李xx等人将冯x有劝到一旁后,李xx以拉架时伤到手腕为由将餐桌掀翻,造成徐xx和李x的手机从餐桌掉落。徐xx因手机被摔,上前对李xx进行殴打,李x在徐xx撕打李xx的过程中用脚踢李xx。徐xx被劝开后,再次对李xx头部进行殴打,并用凳子将李xx砸伤。
以上事实有徐xx的陈述和申辩、李x的陈述和申辩、冯x有的陈述和申辩、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送承德市双桥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