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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公(海滨)行罚决字〔2024〕0469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3日21时杨xx与李x、刘xx、曹x等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小区xx室,用卡片做筹码代替现金结算的方式打麻将。杨xx的行为构成赌博。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曹x询问笔录,李x询问笔录,刘x甲询问笔录,刘x乙询问笔录,现场扣押的麻将牌、卡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3张筹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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