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贾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31日 22时许,贾xx因沈xx欠钱不还,在遵化市**镇**台球厅门口,用手扇了沈xx四、五个耳光,后经法医临床鉴定,沈xx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化市文翠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遵化市公安局送唐山市遵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