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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公北(龙)行罚决字〔2024〕0207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5日,我单位工作中发现王少x名下的电话卡xxxxxxxxxx7涉嫌诈骗,经询问,2008年下半年王少x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xxxxxxxxxx7,后将此号码电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且一直未注销,王xx对出借本人名下电话卡给他人使用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唐山银行路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龙东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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