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董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区x楼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区x楼xxxx号,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11许,在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xx栋x单元xxx房间,董x与安xx商量好1280元后,董x以手淫的方式为安xx提供了卖淫服务,后安xx微信支付董x1300元嫖资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董x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3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