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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公(东港)行罚决字〔2024〕0474号

违法行为人黄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镇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镇xx村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3日13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xx镇x村村内xxxx有限公司附近,一座废弃大院内,停有一辆银色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xxxxxx),车内存有散装汽油约718升。经x石油派遣运输车抽取,车内存放汽油净重480kg。经调查,黄x为该面包加油车车主,利用该面包车流动加油售卖,自2024年2月起至今共售卖汽油1000余升,获利600余元。黄x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储存、售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黄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过泵单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6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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