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xxxxx村x组,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03月17日,因2023.3.16杨xx、何xx卖淫嫖娼案,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7日00时18分,在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东区东侧日租房内,杨xx在和王xx商量好300元的价格后,为王xx提供了卖淫服务。此外,2024年11月04日及2024年12月04日,两次在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东区东侧日租房内,向曹xx卖淫。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杨xx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