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贾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1月04日,因7月17日xxx村打架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3月8日中午12时许,贾xx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动手殴打吴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