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9月12日,因xx村东多人寻衅滋事案,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9月04日15时10分,张x驾驶号牌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xx街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伍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满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送保定市满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