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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公北(乔)行罚决字〔2025〕0549号

违法行为人齐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 17时许,齐文x身穿自制的写有“科兴疫苗致残,路x还我健康”字样的白色马甲,在唐山市路x区**南门口处静坐上访,制造影响,造成现场多人围观,导致路x区**门前车辆堵塞,齐文x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齐文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照片指认、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齐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唐山银行路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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