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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长)行罚决字〔20231488 

违法行为人常**,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单元**号,无业。

违法前科 20140321日,因张**被殴打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因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现查明202308211730分许,闫**运送装修材料到石家庄长安区**商场**座门前,想从一楼大厅往上运送装修材料,被物业经理刘**制止,告知大厅是走人的,不让运送装修材料,双方发生口角,闫**骂刘**:"你是什么东西”等语言,刘**被骂后向闫**小腿踢了一脚,闫**倒地坐起后继续向物业人员骂“ 操你妈的”等语言,物业工作人员常**被骂后上前用手掐了闫**脖子被围观人员拉开,闫**报警。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笔录,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常**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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