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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唐开公强戒决字〔2024〕第0003号

违法行为人梁*,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梁*在位于唐山市********号的平房内吸食冰毒,经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1.49ng/mg。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自述材料,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6 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唐山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唐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

O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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