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shin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quiry system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唐开公强戒决字〔2024〕第0003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年龄**岁,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庄**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厂**楼。
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梁*在位于唐山市**区**庄**街**号的平房内吸食冰毒,经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1.49ng/mg。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自述材料,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6 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唐山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唐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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