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26日,李xx使用手机软件联系陌生网友,与xxx约定好嫖娼事宜,同日李xx前往约定的酒店进行嫖娼活动,支付嫖资500元。当日晚李xx第二次联系该卖淫人员,到酒店进行嫖娼活动,支付嫖资400元。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武xx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李xx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高xx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