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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公(安)行罚决字〔2024〕0129号

违法行为人靳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份至今,违法行为人靳x与石xx二人,为倒卖烟花爆竹牟利,在没有经营及运输、存储相关资质及条件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分别存储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头屯镇xxx村xxxxx市xxxxxxxxxx号为xxxxxx的银色五菱牌面包车、超市二层西侧房间、xxxx东侧空内简易房内,共计70余箱。

以上事实有靳x与石xx的陈述与申辩,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头屯镇xxx村xxxxx市内xxxxxxxxxx号为xxxxxx的银色五菱牌面包车内、超市二层西侧房间内、双安驾校东侧空内简易房内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靳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香河县公安局送廊坊市香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香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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