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县xxx镇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县xxx镇xx村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29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镇xx村村民李xx介绍带领康xx(男,汉族,2004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355)、李xx(男,汉族,2004年10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319)、康xx等人到河北省邯郸市xx大厦xx楼中介办公室,利用微信小程序的物联卡小程序实名认证了物联卡。其中康xx用自己身份证信息认证了8张物联卡,获利140元;李xx用自己身份证信息认证了8张物联卡,获利1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佰肆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肥乡支行缴纳罚款壹佰肆拾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