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魏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xx路xx厂xxxx层x户,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x路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18日魏xx使用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开户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中国银行兴平市支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致使流转电信诈骗资金,涉及我辖区报案人程xx诈骗资金10000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魏xx本人陈述、魏xx主动退赔交易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