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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开公(沈)行罚决字〔2023〕0106号

被处罚人范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北镇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3月29日21时46分左右,在张家口市经开区xxx村红玫瑰歌厅,客人范xx、杨xx与同在歌厅唱歌的客人张xx因上厕所发生口角,随后互相辱骂,随后张xx走到大厅,歌厅服务员、张xx的朋友等人对范xx、杨xx、张xx劝解,随后范xx、杨xx与张xx继续发生口角,范xx先动手打了张xx脸上一巴掌,杨xx也上前殴打张xx,接着范xx与杨xx在歌厅大厅对张xx的头部、上身进行殴打,然后张xx报警并走到歌厅大门口,张xx的朋友及范xx与杨xx相继走出去,在歌厅门口范xx、杨xx与张xx继续争吵,并殴打张xx头部。民警达到现场了解情况,对违法行为人范xx、杨xx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范xx、杨xx拒不配合,范xx在民警带离其时对民警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范xx、杨xx、张xx、池x、郑xx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x现决定对范海亮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富强路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张家口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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