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吴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建国镇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06日11时许,建国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吴xx在建国镇xx村自家的宅院中种有罂粟,随后民警对吴xx的宅院及家中进行检查,民警在吴xx家院内发现吴xx非法种植罂粟两株,民警当场予以铲除,并对现场铲除的罂粟予以扣押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现场照片、吴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二日,因违法行为人吴xxx年龄已74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