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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宜)行罚决字〔2024〕0063号

违法行为人崔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村xx街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村xx街x巷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崔xx在xx镇xx村家中通过手机网络(xxx)网页赌博平台以“xxx”形式多次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崔xx的陈述、银行流水、赌博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 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崔xx折抵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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