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胡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2日12时许,在邢台是宁晋县xx村镇北环路丁x路口,胡xx未取得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轿车,与冯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xx逃逸。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视频、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合并执行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宁晋县公安局送邢台市宁晋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