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谭庄镇xx村xx组,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xx大街xx店,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26日22时许,何x与何xx在白沟镇xx菜市场xx皮料厂内盗窃一捆棕黄色里布并售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80元现金;2024年05月29日23时许,何x与何xx在白沟镇xx菜市场xx皮料厂内盗窃一捆黑色里布后,何xx返回厂内再次行窃时被当场抓获,盗窃未遂。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物证、视听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送保定市高碑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