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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0216号

违法行为人卢泽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10418543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北四岳村南街北5排4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北四岳村南街北5排4号,xxxxx,xx。

违法前科:无前科

现查明:2024年03月02日13时05分许,卢泽龙饮酒后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廊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城县xxx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卢泽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经查询卢泽龙于2021年5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城县交警大队处罚,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酒检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第一次饮酒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泽龙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大城县公安局送廊坊市大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城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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