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xxxxxxx村xxxx组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至2024年5月20日,佘x在丰润亿甫车检院内东边的厕所内利用手机偷拍不同女子上厕所小便时的情形,并储存偷拍视频数十部。
以上事实有佘x的陈述与申辩、偷拍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佘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丰润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送唐山市丰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