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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火)行罚决字〔2024〕028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xx街xxxx-x号楼x单元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楼x门x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9日21时许,张xx驾车行驶过程中,遇到杨x驾车突然变道,二车险些相撞,后在路口两车并排等红灯时,张xx打开车玻璃朝杨x喊了几声“哎”,杨x并未理会,绿灯后二人驾车继续行驶,期间,杨x驾车欲从张xx车左侧越过双黄线超车,张xx驾车阻拦,后二车在xxxxx南门口相互别停,二人下车后相互进行辱骂,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张xx先动手殴打了杨x,杨x亦还手殴打了张xx,后二人被路人劝开,打架过程中,二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杨x的陈述和申辩,调取的xxxxx南门口监控、刘xx商店的监控、张xx行车记录仪录像,张xx的伤情照片和病例,杨x的伤情照片和病例,杨x的伤情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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