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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公(南大园)行罚决字〔2024〕011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xxxxxxxxxxxxxxxxxxx

现查明:2020年08月29日上午,为了达到泄私愤的目的,王xx编造王xx与自己女儿王xx通xx的谣言,王xx将诽谤谣言打印成传单而后拿到保定市xxxxxxx医院门口散发。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询问笔录、王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因2020年12月4日至10日已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xxx折抵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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