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村xx栋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村xx栋xx号,务农。
违法前科:2017年10月2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交警七大队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11月10日20时53分,王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港经济开发区xx路xxxx东门时,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测试结果为57mg/100ml,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王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王xx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王xx询问笔录、驾驶证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