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xxxx号楼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3日16时58分许,何xx看到一辆深银灰色宝马X4轿车(冀xxxxxx)后半部分占了丽景名都小区xx号楼xxxxx号车库(何xx家的车库)门前的位置,于是联系小区物业。17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x走到车库前,因李x停车占用何xx车库前位置与何xx发生争执,争xx李x连续辱骂何xx:“你他妈的!你真牛x!你个狗逼!你个孬死孩子!我操你娘!”,辱骂中李x挥拳打了何xx的右侧脖子一拳。随后李x大声辱骂何xx:“我弄死你!你个狗x地!我操你娘!杂种操地!你娘了个逼地!”。
以上事实有何xx询问笔录、何xx提交的音频、视频资料以及病例资料、桑xx陈述、现场接处警录像、石xx陈述、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水银行河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送衡水市武邑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