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4日11时许,柏xX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成安县XX村的袁xX将自己家位于村南的地方出租给魏县x里镇的任xx,任xx将该地方用来经营废品站,袁xX未向派出所报备登记任xx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出租房租照片、出租人以及承租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成安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