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10日23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xxx-xxx后道旁,张xx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3336)出借给他人,后被他人用以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并非法获利500元,张xx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涉案金额8000元。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张xx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3336)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送承德市双桥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