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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广公(小)行罚决字〔2024〕002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4日中午13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刘xx(微信号:Lxxxxxx,昵称:品味生活)在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附近楼房内,与韩xx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刘xx用微信支付嫖资100元整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的供述,刘xx的微信支付记录,刘xx辨认韩x x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送廊坊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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