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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3〕1353号

违法行为人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5月25日,因沈xx与邢xx等人网络赌博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5月25日,因沈xx与任xx等人赌博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5年08月24日,因新集镇奥帝爱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电缆被盗案,被迁西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年05月31日,因沈xx与王x等人网络赌博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0月5日8时许,沈xx从快手上认识了一位办理黑户贷款的,后沈xx就与其加上了微信和TT语音,在TT语音上办理黑户贷款的让沈xx进行刷流水业务(按照黑户贷款要求进行银行卡收款和转账),随后在2023年10月5日至2023年10月6日,沈xx先后使用一张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xxxxxxxxxxxx7799)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xxxxxxxxxxxx9827)进行刷流水,先后总共刷流水三万多元,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涉案25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涉案885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涉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滦州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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