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3月22日,因曹x等人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罚款。 2022年04月01日,因公xx被殴打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 2022年04月11日,因毕xx,刘x、冯xx等人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 2021年07月19日,因谢xx等人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 2021年12月31日,因谢xx等人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 2021年12月26日,因谢xx、那xx寻衅滋事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 2023年05月22日,因谢xx无证驾驶无人机案,被双桥分局水泉沟派出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8月13日18时许,谢xx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小区xx号楼xxxxxx室的房屋出租给付xx,谢xx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付xx的身份证种类及身份证号码
以上事实有谢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