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县xxx镇xxxx村,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县xxx镇x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12日20时许,xx区xxx镇xxxx村民张x乙到xxxx村王x甲家中叫其媳妇王x乙(系王x甲妹妹)时,张x乙父亲张x甲到王x甲家堂屋东间与王x甲发生打架,张x甲将王x甲左上臂咬伤,后经法医鉴定,王x甲伤情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甲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肥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