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江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xx镇xx村x组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xx镇xx村x组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3年10月17日,江xx在浏览快手时,有一快手好友与其聊天,通过该快手好友江xx加 了一个QQ好友,该QQ好友通过QQ语音聊天与江xx谈好,每打一个小时电话给江xx四到五十元人民币,并将操作方式告知江xx,后江xx按照该QQ好友所说的操作方式,将一部手机(xxxxxxxxxxx)与该QQ好友进行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xxxxxxxxxxx)拨打该QQ好友提供的电话号码,拨通后江xx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由QQ好友通过语音与拨通电话的人进行通话,通话结束后,江xx再拨下一个电话,按照此操作江xx共拨打了20多个电话,共获利37.5元。
以上事实有江xx的陈述和申辩、电话卡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7.5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涉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由涉县公安局送邯郸市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