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许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镇,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xxx乡xxx村xx东路北第x排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31日许xx作为房产中介来到新乐市北城水岸孙xx家中,临时起意将阳面中间卧室桌子上一部IQOO手机盗走后藏匿于自家卧室。后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IQOO手机壹部(一部夜岩颜色 IQOO Neo8 全网通5G数字移动电话机,12GB+256GB)于2023年10月31日的价格认定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整(¥1545)。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报警笔录、许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新乐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