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平乡县丰州镇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0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2年2月以来,王xx、王xx、柴xx、霍xx、陈xx、杨xx等人在平乡县城文明路中段路南一住宅聚众赌博,赌资较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违法人互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乡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平乡县公安局送邢台市平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