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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0381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乡xxx村xx胡同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乡xxx村xx胡同x号,xx。

违法前科: 2024年07月30日,因杨xx危险驾驶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03月15日20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街xxxx门口,杨xx与赵xx因偶发矛盾,杨xx用脚将骑电车的赵xx踹倒,后又用手扇了赵xx一下。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报警人笔录、被害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监控视频、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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