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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营)行罚决字〔2024〕0230号

违法行为人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7日晚上21时许,在小尚村龙门烧烤饭店因张xx和白xx发生口角,白xx指着褚xx朋友骂,褚xx就上前劝白xx别骂了,白xx就开始对褚xx辱骂,褚xx嫌白xx骂的太难听,褚xx就扇了白xx一巴掌,后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白xx的伤情鉴定,其鉴定结果为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褚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褚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晋州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营里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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