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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开公(栗)行罚决字〔2024〕0046号

违法行为人董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xxxxxxx区xxx楼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2下午13时左右董xx将菜刀放在挎包里携带菜刀,去到xx厂找老板郑xx讨要工资的事情,到了xx厂北侧办公楼三层郑xx办公室后,董xx与郑xx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董xx用双手对郑xx进行推搡,并双手抡到了郑xx的面部,郑xx攥住董xx双手手腕处后董xx咬向郑xx的手,郑xx看董xx要咬自己随后松手,随后董xx将郑xx推搡到床上,郑xx起身回到办公桌旁后,董xx右手掏出放在挎包中的菜刀,右手拿菜刀砍到郑xx办公室桌子上,造成郑xx的桌子上产生裂纹,随后郑xx向后退,董xx右手拿菜刀砍在了郑xx办公桌后的椅子上,造成郑xx办公室椅子上的垫子裂口,随后郑xx用右手攥住董xx拿着菜刀的右手,在与董xx争抢菜刀期间造成郑xx身上的羽绒服扯口,随后郑xx将董xx拽出办公室到三楼的楼道中,随后王xx看见后和郑xx一起将董xx摁在了地上,并喊公司员工周x报警。郑xx放弃做被毁坏财物的价格鉴定及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1、出警视频;2、董xx询问笔录及视频;3、证人证言;4、董xx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菜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唐山银行开平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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