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x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9月28日,因杨少x、苑xx、孔xx吸毒案,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月23日 0时许,于x、杨少x、于xx、李xx、于向x在任丘市xxxxxxxxx村xxxxxx元电梯西边第一个车库内利用麻将、牌九进行赌博,现场抓获赌资:于x1005元、于xx120元、李xx505元、杨少x610元、于向x3740元,共计59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61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任丘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任丘市公安局送沧州市任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