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15日17时许,在成安县xxx村贾xx家门口,因刘xX的弟弟刘xx与贾xx取消订婚退还彩礼问题,刘xX与贾xx的父亲贾xx发生争吵后发生推搡,此时贾xx身体不适拨打了120电话,后钱xx拉着刘xX让刘xX一起跟着救护车到医院,为此刘xX与钱xx发生拉拽,此过程中刘xX用手打到了钱xx脸上。
以上事实有 受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刘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