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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霸公(治)行罚决字〔2024〕0327号

违法行为人王俊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20070428002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堂二里镇王圈村110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堂二里镇王圈村110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02日0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霸州市鸿升社区南区西门南60米御品堂SPA养生馆内存在组织卖淫活动。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赵瑾的讯问笔录、违法人员刘媛媛、崔雅彤、王骏妍、游金梅、王家玲、周慧敏和郭换生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俊妍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因未成年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霸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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