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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铺)行罚决字〔2024〕0166号

违法行为人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镇xxxx村x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x镇xxxx村xx巷x号,xx。

违法前科: 2017年07月25日,因xx村南打架斗殴,被正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2月29日,钱xx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介绍朋友张xx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某茶社内将他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xx、河北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出借给上线人员收取电信诈骗资金,后张xx按照上线人员的要求先后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取现46500元,到河北银行工农路支行取现42400元,取现后将上述现金转交给上线人员。张xx两张银行卡先后涉及施xx被电信诈骗案、刘xx被电信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钱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正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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