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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公(南)行罚决字〔2024〕016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x镇xx村xx街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x镇xx村xx街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8日,李xx上家以可以帮助李xx办理贷款为由,让李xx提供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李xx在明知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不允许出租、出借、出售的前提下,仍按照上家要求前往藁城区赵xx,将本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出借给上家使用。经查,李xx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2996元。

以上事实有李xx的询问笔录、手机检查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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