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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公(城)行罚决字〔2024〕0686号

违法行为人蔡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14时许,马xx带着蔡xx和闫xx到卢龙县卢龙镇龙飞东区x区xx楼xxxxxx室岳xx家敲门滋事,同日下午16时许xxx将岳xx停放在龙飞东区x区xx楼4单元门口的电动车推到龙飞东区x区xx楼东侧,蔡xx和马xx一起用甩棍将岳xx的电动车砸坏,马xx叫闫xx在马xx和蔡xx砸电动车时在一旁用马xx的手机录像。

以上事实有蔡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关于小刀牌电动车被损坏部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龙飞东区x区xx楼附近监控、2024年11月12日接处警说明、2024.11.18马xx与岳xx快手聊天截图、龙飞东区x区xx楼xxxxxx室门外监控、蔡xx与马xx用甩棍砸电动车的手机录像、蔡xx的户籍证明信和现实表现证明、接处警视频 等证据证实。

因蔡xx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蔡xx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xxx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蔡xxx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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