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鲍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29日23时许,鲍xx在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潘家沟内路边停放的出租车(冀xxxxxx)前引擎盖上书写汉字对司小x、孟x进行侮辱,并倒扣放置司小x裸体照片一张,侵犯司小x的隐私。
以上事实有鲍xx的陈述和申辩、孟x询问笔录、司小x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鲍x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鲍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张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鲍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送承德市双桥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